公司買房貸款只核3成,尾款付不出能解約嗎?2026律師解析7大契約風險

公司法人購買住宅貸款最高三成,企業主與律師討論貸款不足、尾款及買賣契約解約風險

導言:公司買3,000萬元的房子,銀行卻只核貸900萬元

企業準備購買一間3,000萬元的住宅,原先預估可貸7成、需自備900萬元;若銀行最終只核貸3成,自備資金就可能增加至2,100萬元,另須負擔交易費用。這是為說明資金風險所設的假設情境,不是真實個案。公司尾款付不出時,能否解除契約、取回定金?答案不能一概而論,必須同時查核央行貸款限制、銀行實際核貸、契約貸款條款與付款義務。

一、公司法人購置住宅,3成是上限,不是核貸保證

依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,適用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規範的貸款成數上限為3成,且無寬限期。銀行仍可能依擔保品估價、公司財報、營運現金流、負債情形及授信政策核給更低金額或不予核貸。建物登記用途及實際使用情形也會影響適用規範;公司購買辦公室、廠房或店面,不應直接認定全部適用住宅貸款3成限制。簽約前應先向金融機構取得書面授信評估,並確認其限制與前提。

二、貸款不足,買方是否有法定解除權?

一般而言,銀行貸款不足不會自動讓買方取得解除權。買方依買賣契約負支付價金義務,融資是買方籌資方式;除非契約明訂核貸不足的解除條件,或另有法定解除事由,不能僅憑銀行拒貸就停止付款。依《民法》第254條,一方遲延給付時,他方原則上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,期限內仍不履行始得解除;第255條另規範特定定期行為。是否須催告、解除是否生效,仍須審視契約條款及具體事實。

三、定金一定會被沒收嗎?

《民法》第249條規範定金在契約履行、可歸責不能履行及不可歸責不能履行時的不同處理。貸款不足並不當然等於不可歸責於買方。如果買方明知公司法人住宅貸款限制,卻未備妥資金仍承諾付款,主張免責可能有困難;反之,如契約已明確約定未達最低核貸額度時返還款項,則應依約判斷。還應辨別款項究竟屬定金、價金之一部分或違約金,不能只憑名稱判斷。

四、契約寫「貸款不足由買方自行補足」的效果

假設總價3,000萬元、銀行核貸900萬元,若契約約定貸款不足由買方自行補足,買方就須準備其餘2,100萬元及交易費用。未依約付款可能引發給付遲延、解除、定金或違約金爭議。反過來,若約定核貸金額低於特定門檻時得解除並返還已付款項,法律效果可能不同。融資風險如何分配,應在簽約前寫清楚。

五、貸款保護條款應寫清楚哪些事?

建議明定最低核貸金額或比例、申貸金融機構範圍、申貸期限、應提出的財務資料、買方應盡的合理配合義務、核貸不足的證明方式,以及協商或解除期限。若貸款不足,還應明定定金、已付價款、履約保證費、仲介費及代辦費的分擔。單寫「貸款不足得解約」容易因貸款金額、原因或時點不明產生爭議;以下建議僅為條款設計方向,正式契約應由律師依個案審閱。

六、2026年企業買房的7大簽約查核

第一,確認法人購買住宅是否另須依法申請許可;第二,查核建物謄本、使用執照與用途,確認是否受住宅貸款管制;第三,取得銀行授信評估,避免把最高成數誤當核貸承諾;第四,盤點自備款、稅費與交屋前現金流;第五,約定貸款不足、未核貸及延遲撥款的處理;第六,檢查定金、違約金、解除與催告條款;第七,安排抵押權塗銷、履約保證、過戶及撥款的先後順序。以上事項最好由律師、地政士及會計師共同查核。

七、稅費與違約金也要納入資金模型

公司購買房地產,不可只以成交總價減去預估貸款金額估算自備款。房屋買賣契稅稅率原則上為6%,但計算基礎不是房地總成交價;依實際契據及交易性質,亦可能涉及印花稅、登記規費、代辦及融資費用。至於違約金,《民法》第252條允許法院酌減過高的約定違約金,但不是買方違約即可免責。公司與個人持有不動產的稅務差異,應另外建立持有與處分的整體模型。

八、已經簽約,才發現貸款不足怎麼辦?

先取得銀行正式核貸或拒貸資料,保存申貸紀錄、估價通知、仲介及賣方對話,再逐條檢查付款、貸款、催告與解除約定。若資金不足,應及早協商付款期限、調整交易或合意解除;不要因為認為銀行貸款不足就逕自停止履約。若收到催告或存證信函,應立即由律師評估回覆、時效與證據保全。個案究竟可否解除,仍取決於契約文字與完整事實。

結論:資金與契約應在簽約前算清楚

公司買房最危險的,不是銀行貸款少,而是契約先簽、資金後算。貸款3成是特定法人購置住宅貸款的管制上限,並非銀行保證核貸;貸款不足也不是當然解約的理由。企業應在簽約前確認購買資格、資金來源、核貸條件及風險分配。很多人看的是資產,我看的只有人性;真正要管理的,是經營者承諾付款時所承擔的風險。

永盛家族辦公室|企業不動產交易諮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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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法規及資料

個案待查:央行最新限制及例外適用、特定法人購屋資格、建物用途、銀行核貸基礎、契約付款順序、催告及解除效力、定金與違約金的實際法律性質。本文為一般法律與地政資訊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、核貸承諾或解約保證。

發表者:永盛家族辦公室-地政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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